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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业主对物管不再困惑 把脉物业管理的四大症结

居住在小区里,离不开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与物业的相处是否和谐,直接影响着整个小区的生活环境。但由于人们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认知不同,当出现问题时,处理不当,难免会产生纠纷。近日,一些市民向本报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业主和物管的症结主要集中在小区安全、停车位、物业管理费等几大问题上。记者将这些问题进行了归纳,并请市房管处相关人士对此进行解答。

  困惑1:

  家中被盗,物管是否要承担责任?

  王先生住在某小区,不久前家中被盗,他认为“我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不然这物业费交了有什么用?”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人员也是人,不可能提前知道哪里会发生盗窃行为,为何业主丢失财物就应该由我们承担责任?”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都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是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做好值班、巡逻工作。”市房管处相关人士说,当失窃事件发生之后,物业企业是否承担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则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首先,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明确业主财物被盗时物业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看物业企业是否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小区治安的值班与巡逻。如果物业企业安排了保安对小区治安进行维护,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项完全执行,这种情况下发生盗窃事件,物业企业并不承担责任。如果物业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治安,小区发生盗窃事件,物业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责任的多少可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交由法院判定。

  困惑2:

  房屋漏水修不好,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某小区交付使用不满3年,市民刘女士的家中便出现了屋顶漏雨、墙面渗水等问题,虽多次维修,但问题依旧。为此,刘女士拒交物业服务费。

  市房管处相关人士表示,房屋漏水等问题属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若房屋还在保修期内,物业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及时通知开发商维修。房屋外墙渗水保修期限为5年,刘女士家的房屋外墙渗水仍在保修期内,维修的责任主体仍是开发商。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维修的权利,如开发商不履行维修责任,业主应当保留相关证据,通过相关部门调解或者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刘女士拒交物业服务费是没有理由的。

  困惑3:

  物管在小区空地划车位,能出租收费?

  随着私家车拥有量越来越多,停车难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市民顾女士反映说,在她所居住的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空地上划出停车位并将车位出租,向业主收取费用。她认为那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平时已经交了物业服务费,为什么还要收取路面停车费?

  根据《物权法》中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外,《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本市道路划线停车收费标准不高于60元/月·辆),物业企业应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明确收益分配,未明确约定的,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资金。

  困惑4:

  房屋空置期间,是否要交物业费?

  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交纳问题也是不少人关注的热点,市民李先生就来电咨询,2010年10月,他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5月交房。去年年底,他调到外地工作,房屋将空置2年,这段时间要不要交物业管理费?

  市房管处相关人士表示,《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5号)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业主李先生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交纳的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如物业服务合同未有相关约定,李先生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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