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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我省建立"1+7+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一次性集中推出7部配套文件,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已走在全国前列。

江苏是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大量试行和调研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困难的原因主要是牵涉面广,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标准细分不规范等问题。我省一次性集中推出7部配套文件,就是进一步打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任督二脉",让相关工作开展有据可依。这7部文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案源报告、司法鉴定评估、磋商办法、起诉规则、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环节。其中,首次明确在发现或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实行向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报告制度" 。《办法》还规定对于损害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以及群众关注度高的生态坏境损害案件,起诉责任人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

由省政府办公厅一次性集中推出7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这在全国是唯一一家。目前,连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我省已构成具有江苏特色的"1+7+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告诉记者,我们现在所做的这些工作,是为下一步修改或者制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积累经验。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对全国实际上有引领、借鉴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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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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