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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庭成员 该咋算

本网讯(记者 王钱欣)母亲身患重病,家里生活困难,如果申请慈善救助,“患者家庭成员”是指哪些?本月初,有市民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市慈善总会进行了回应。

这位市民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他母亲身患癌症。他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但两人均已成婚,不在和他们生活在一起,连户口也迁走了。这样的话,他们还算不算“患者家庭成员”?

市慈善总会回应:根据《关于印发<常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民规〔2013〕3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市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成员。

存在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位市民的哥哥和姐姐虽然已经成家,不再和母亲居住,但是,他们的血缘关系没有变,仍然要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应当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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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冰青]

标签: 患者 成员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