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
电瓶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3日上午,宋某骑电瓶车在辛庄镇新阳大道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繁荣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同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宋某受伤。经诊断,宋某为头部外伤,右弥漫性轴索伤,左侧额颞部硬膜外伴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骨骨折,脑肿胀等等,共住院两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
经交警部门调查,宋某驾驶电瓶车逆向行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车速较快,对路口内车辆通行情况缺少观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讼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查明: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检测,转向操作系统正常,前后轮制动能力正常,该车不具有机动车特征。宋某事故时未戴安全头盔,其所驾驶的电瓶车经检测,转向操作系统正常,后轮制动能力正常,前轮制动能力差,不能有效抱死。
法院审理后判决:法院酌情确定杨某对宋某医疗费损失按18%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宋某自负。故按此比例判决杨某赔偿宋某医疗费3万余元。
法官说案
案件中,宋某不戴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这些都是造成事故损害的主要原因。而杨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道内行驶,但在通过路口时,没有谨慎观察周围情况,车速较快,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双方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所有的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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