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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药物倒卖牟利 本市首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诈骗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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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 张怡心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入刑后,本市首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诈骗案于日前在常熟法院宣判,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成功追回医保统筹基金14.2万余元,确保了医保基金不受损失。

2015年12月初,市社保中心得到线索,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中分院有人经常拿七八张社保卡大量配取药品,十分可疑。市社保中心获悉后高度重视,于12月15日起着手调查。通过调取相关就诊信息,证实本市参保职工朱某某持7张社保卡,长期配取大量药品,大部分药品品种雷同,存在骗取医保药物倒卖牟利的重大嫌疑。经稽查人员反复走访、调查核实,初步估算朱某某涉案金额高达14.2万多元,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初步锁定相关证据后,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社保中心将此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今年1月22日,市公安局对朱某某进行刑事拘留,2月26日转逮捕。9月,市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朱某某提起公诉。11月,常熟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悉,本市第二例职工医保基金诈骗案也于日前宣判。该案由患者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向社保卡卡主陈某借用社保卡冒名进行就医治疗,骗取国家社保基金共计7万余元。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侵蚀了医疗保险基金,损害了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市社保中心将紧紧围绕“法治社保”建设目标,对医保违规行为始终采取高压严管态势,进一步完善智能监控规则库,对监控系统筛选出的异常配药情况及时核查。同时,做好医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树立依法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理念。还要发挥好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建立高效便捷的举报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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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解释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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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标签: 医保 基金 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