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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自带酒水费引发纠纷 商家需提前告知消费者有权拒绝

常熟日报讯 (记者 杨婧)如今朋友聚餐都会选择自带酒水,而不少饭店都会收取相应的费用。日前,市民周先生向 记者 反映,他在新颜路一家饭店用餐后,多收取了10%的服务费,这让徐先生觉得很郁闷。

徐先生告诉 记者 ,当时他在饭店定了两桌,共消费将近1300元,自己带了一瓶红酒、一瓶白酒,也在饭店里购买了一些饮料,最后结账时发现发票上多了120元的服务费,这让他有些困惑。在询问工作人员后,他得知这是自带酒水的费用,饭店有规定,超出自带酒水瓶数就要收取费用,并在大堂里有相应的告示。但周先生认为饭店的菜单上并没有明确标注要收取服务费,因此这笔服务费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合理的。

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周姓工作人员告知 记者 ,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悉。经营者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以消费者是否实际获悉为标准。如果只是在菜单、桌签或店内某处使用不醒目的字体标注,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结账时才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据他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包括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告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情况。

同时, 记者 从常熟市物价局了解到,自带酒水服务费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过核实,这家饭店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有价格公示牌,未违反《价格法》的规定。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家龙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商家要收取服务费(自带酒水),需要在消费者知晓且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否则该条款无效。

由于店堂中写明了告知规定,无法证明消费者完全不知情,在消保委的协调下,商家最终同意退还周先生60元服务费,周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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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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