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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常住”心间

4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对“4·15”消防责任事故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看守所内,出租户和承租人对自身漠视消防隐患导致悲剧的行为深表悔恨,但是逝去的生命和破碎的家庭再也不能挽回。

如果当初出租户多一点责任担当,及时排查出租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整改到位;如果承租人重视安全生产,另租仓库专门堆放货物,也许就可以避免悲剧。前车之覆轨,后车之明鉴。在这场“三合一”和群租房消防隐患整治攻坚战中,出租户、承租人责无旁贷,必须强化自身安全意识,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出租户要严格对照“七个一律”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房屋坚决不出租,对自己、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承租人在日常生活中要从自身做起,注意用电用火安全,房间内不堆放杂物,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随手关闭防火门,杜绝出租房内出现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居乐业最基本的保障。出租户、承租人、企业业主等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共同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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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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