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新闻网首页

手机新闻网

新闻客户端

司法屏障守护绿水青山蓝天 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文/本报记者 葛洁

5月31日,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对相关案件被告人进行了惩处,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升惩治成效。

案情回顾

◆非法排放

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袁某租用张家港市乐余镇东林村某场地,在未经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经营不锈钢酸洗作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墙体孔洞排放至农田。经监测,该废水中含有总铬、总镍等污染物,该作坊西侧围墙孔洞外侧下方土壤中的总铬、总镍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2017年11月24日,袁某主动至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袁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非法狩猎

2017年12月3日21时20分许,公安机关接报案处警,在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第二十三组将正在非法狩猎的赵某抓获,并当场查获5只有毛鸟类、2把弹弓、15颗钢珠、1个头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7年10月至12月3日间,至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第二十三组、二十四组、二十九组的竹林里,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非法猎得喜鹊、白头鹎、棕背伯劳等野生鸟类共计63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警在其住处查获被其捕获并放入冰箱的已死亡鸟类。经清点,共有58只无毛鸟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鸟类中的30只进行种属鉴定,其中21只野生鸟类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赵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17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鲁某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路西侧苏通大桥东侧的一条水沟内,采用摆放地笼的方式捕捉青蛙27只,后于2017年6月3日在浒浦菜市场出售青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27只青蛙均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现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院认为,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污染环境类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污染源包括重金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对土壤、水体、空气等造成污染,污染范围广,排污时间长、排污量大、排污的有毒物质含量高,损害后果严重,修复过程十分漫长。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金连涛说,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被告人污染环境后没有采取有效手段进行修复。因此,对被污染环境的修复,也将是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关注的焦点,“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要注重生态修复。”

为此,市人民法院审理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坚持“保护优先、强化修复”的理念,一方面依法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探索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应用。法院尤其注重以公益诉讼作为强化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截至今年5月,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1件,全部审结。

“污染环境类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金连涛提醒涉及环保,尤其可能触犯污染环境罪的业主和经营者,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符合环保方面的相关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庭特别重视对污染环境罪这一类案件的处罚,原则上没有特殊情况均将处以实刑。企业业主一旦涉罪,恐怕要面临丧失人身自由的惩处。”金连涛说。

    声明:所有来源为“常熟日报”和“常熟新闻网”的内容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0512-52778455,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责任编辑:浦斐]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