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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惨遭升降平台卡死 父母厂商均应担责

文/本报记者 葛洁 通讯员 钱敏焰

本因方便运货而安装的升降平台,却因监护人的疏忽夺走了无辜幼童的生命,死者父母将平台生产方、销售方及安装方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89万余元。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升降平台生产方某机械公司按15%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余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2017年4月2日中午10时多,2岁的小谦在曾祖母的带领下来到住所对面的自建仓库玩耍。那段时间,仓库里新安装了一台液压升降平台。为了引逗孩子,曾祖母此前已多次带小谦搭乘平台升降玩耍,于是小谦熟门熟路地走上平台。曾祖母在平台外按动操作按钮后,平台开始缓缓上升,曾祖母本打算一同跨上平台,却因腿脚不便没能跨上去。随着平台越升越高,小谦感觉非常害怕,他一边呼唤曾祖母,一边将头部伸出平台。这时,不幸发生了,平台底部运行至二层楼面时,小谦的头一下子被卡在二楼楼面和升降平台底部之间,当场死亡。2017年5月,小谦的父母将升降平台生产方某机械公司、销售方郑勇及安装方许伟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小谦的祖父将自建仓库的隔层及货梯施工承包给被告许伟。为安装升降平台,许伟联系上被告郑勇,郑勇通过网络联系某机械公司负责供货和安装。3月20日左右,某机械公司派员至事发仓库安装液压升降平台,后因小谦的祖父要求加快平台升降速度,事发当天上午,某机械公司又派员将升降平台速度调快。调试完毕后,安装人员打电话告知郑勇后便离开了。随后,小谦和曾祖母来到现场玩耍,意外发生。

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己方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许伟辩称,他仅负责钢结构隔层的施工,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郑勇则认为,两原告将小谦交给孩子的曾祖母看管,老人在小谦进入升降梯之后不仅没有阻止,反而按了升降梯的按钮,导致事故发生,相应法律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负;被告某机械公司也认为,平台的开关有一米多高,小孩根本够不到,而工程场地也不应当是小孩玩耍的地方,事故是由于原告自己的亲人操作不当、没有安全意识导致的。

市人民法院认为,小谦的父母委托年近七旬的曾祖母代为照管小谦,且事发前曾祖母曾带领小谦前往事发仓库乘坐液压升降平台,两原告均未予重视;事发时,曾祖母又主动带领小谦乘坐升降平台,导致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小谦的祖父在其住宅对面自建仓库,且安装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升降平台,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事发时仓库呈开放状态且无人看守,致使其年幼的孙子进入危险区域,自行搭乘升降平台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被告某机械公司作为涉事液压升降平台的生产者和安装者,未能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警示标志等证明资料,且其在对升降平台进行安装调试后,未能对尚未交付的涉案液压升降平台采取围蔽、切断电源或者其他安全警示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权衡事故各方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某机械公司按1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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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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