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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常熟日报讯 (记者 杨婧)日前,有网友咨询关于高温津贴的发放。他说自己所在公司夏天防暑降温费按室外温度超过相应温度后统计出的天数为准进行补发,想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本省关于高温津贴支付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董浜镇综合执法局二中队工作人员告诉 记者 ,经与上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该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符合相关规定并已告知该网友。本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如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另外,今年对于支付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本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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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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