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新闻网首页

手机新闻网

新闻客户端

最低工资标准8月1日起上调

常熟日报讯 (记者 张怡心)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江苏省的统一部署,本市从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940元上调到2020元,增加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从原来的每小时17元上调到每小时18.5元,增加了1.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声明:所有来源为“常熟日报”和“常熟新闻网”的内容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0512-52778455,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责任编辑:浦斐]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