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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首部人力资源市场行政法规10月施行

常熟日报讯(记者 张怡心)破除户籍、地域、身份等体制机制的弊端,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对“黑中介”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于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法规。

在以往求职的过程中,部分求职者会受困于用人单位提出的户籍、地域、身份等硬性条件。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中写道“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条例》还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求职招聘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遵循,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目标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

而对于广大求职者深恶痛绝的“黑中介”,《条例》对其也有了明确的规范。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这部新规明确对“黑中介”、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查处,为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条例》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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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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