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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捕鱼得不偿失 17条鱼价值206元罚金交2000元

常熟日报讯 (记者 金玮)众所周知,禁渔期捕鱼是违法的,但有人依然我行我素,法律便会让他们明白什么叫得不偿失。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禁渔期捕鱼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林某和倪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庭调查显示,今年4月8日,长江正处于禁渔期,被告林某和倪某却在当天凌晨2时许,于一处农场闸口外侧的长江水域里,一起用电瓶、逆变器、网兜等组装而成的电捕鱼工具进行捕鱼,捕获了鲻鱼、鲢鱼、鳊鱼等各种鱼类共17条,共计5979.62克,价值共计206元。

后来,公安机关在巡查时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并扣押了电瓶一只、逆变器一个、增氧泵一只、网抄一个、塑料桶一只。经审讯,两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和倪某共同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长江水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和倪某,均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分别被判处罚金1000元,共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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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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