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常熟市某酒店用餐完毕,准备驾驶其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奥迪Q7轿车离开时,发现被害人薛某的奥迪轿车停在其车后面,不便倒车出去,被告人杨某某遂驾驶其奥迪Q7轿车两次肆意撞击被害人车辆,致该车辆及河边护栏不同程度损坏,且事后缺乏道歉诚意,言语霸道,在被害人报警后择机逃离了现场。
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杨某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9万余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两次肆意撞击他人车辆,毁损他人财物,且言语嚣张霸道,行为极其恶劣,最终他为他的任意妄为承担了法律的后果。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应当冷静处理,避免采用过激行为,若采用暴力等手段借机肆意滋事,将受到刑法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