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史某、丁某伙同吴某某,由吴某某用微信搭识被害人陈某某,将其约至常熟市某社区房间内发生两性关系,后史某带着丁某赶到现场,三人通过恐吓及揭发隐私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敲诈。期间,史某、丁某分别手持小刀、电击棍等工具,由吴某某、史某强迫被害人陈某某写下一张人民币8万元的欠条,后因陈某某委托他人报警而未能获得财物。
同日下午,吴某某利用相同手段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后史某等人赶到现场,史某称吴某某租住地室内的东西都是由其购买,以表明其和吴某某的关系,后吴某某以割腕自杀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6万元。
2018年5月,公安机关分别在句容市、常熟市将被告人史某、丁某依法逮捕。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史某、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丁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史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色情敲诈勒索案件,该勒索团伙分工明确,利用微信布色情陷阱,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敲诈被害人钱财。微信等网络交际方式给人们的交流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在交际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而对于利用此种便利实施犯罪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