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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寻衅滋事 恶势力团伙认罪服法

案情简介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因争抢大巴车生意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指使王某某驾驶大货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张某停于常熟市某派出所门口的大巴车车头,致该大巴车车头损坏,造成被害人损失3万余元。

2016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常熟市某宾馆前台酒后滋事,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彭某采用拳打脚踢、持水壶、拖把等手段,对宾馆工作人员嵇某某、嵇某、嵇某、薛某某等人无故实施殴打,致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嵇某某、嵇某、嵇某、薛某某等人之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2016年11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张某某、邓某某、彭某。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邓某某、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彭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彭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例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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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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