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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划算”活动时正常价付款 消费者被退差价后起诉网购平台价格欺诈被驳回

文/通讯员 侯巍 顾勇

现如今,网购已成为一种新型购物方式。而网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此类案件。

2016年7月24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旗舰店,销售某型号50吋液晶电视,电视原价4259元/台,售价3879元/台。同日,该旗舰店参加促销活动,电视活动价格为2999元/台,并在电视宣传图片右上角写明“超划算”。邹某在该旗舰店购买了2台该型号50吋液晶电视,但结算单价却是3879元/台,共计支付货款7758元。后邹某以其购买价格3879元/台与商家的宣传价格2999元/台不符为由,向某网购平台投诉反映。2016年9月15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邹某退还2台电视的差价共计1760元。2016年9月27日,邹某再次以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并提供原价、参加超划算活动的售价等信息供消费者查询,并未隐瞒相关真实情况,且2999元是参加超划算活动的价格,真实存在,也未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对于原告的诉讼要求不予认可。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涉案的商品原价为4259元/台,在旗舰店的销售价格为3879元/台,参加超划算的活动价格为2999元/台,由此可知原告明确知道涉案的商品参加了超划算活动,价格为2999元/台,且该商品在2999元的购物页面上也明确标明了“超划算”三字样。原告的订单上显示为3879元/台,且已支付成功,原告还申请了分期购,此外该商品还可以7天退货,故原告对该商品的支付价格应为明知,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原告称其购买时没有仔细确认,但是根据原告的分期购申请和该商品可以7天退货的情况,原告的该说法并不成立。原告购物价格与超划算的活动价格不一致,系原告未按照正确的链接通道进入所致。被告在其旗舰店宣传超划算活动及活动价格,并无不妥。且关于价格差异,在原告投诉某网购平台后,被告在价格差异并非其责任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超划算的活动价格为原告进行退款,原告并没有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和三倍赔偿的请求均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此外,受欺诈方的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即受欺诈方因为欺诈而陷入了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判断。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保持理性,避免盲目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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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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