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新闻网首页

手机新闻网

新闻客户端

员工滥用权利 不利后果自担

通讯员 陈鸿梅 金连涛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滥用权利,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小王于2015年入职某化工厂,入职当天即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中旬,小王非因工负伤,造成肋骨骨折,入院治疗半个月左右。出院后,小王向化工厂要求享有医疗期休假,化工厂予以批准。休养至4月2日后,小王偶尔去上班,常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化工厂遂将这些请假天数从小王的年假、事假中扣除。期间,双方多次沟通,小王明确提出要求化工厂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以获得赔偿金,在遭到化工厂拒绝后,其提出调岗,化工厂提出换保安和监工岗位,其均予以拒绝。4月下旬至5月上旬,小王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亦未提供医院的治疗材料,仅以短信方式告知部门负责人,且在未获得明确准许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化工厂在小王连续三天旷工之后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化工厂此举系违法解除,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赔偿金及医疗补助金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王在明知医疗期病假、年休假休完、其身体状况仍不能适应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拒绝了化工厂提出的调岗方案,并在化工厂明确告知其以医疗期名义请假需提供医院病假条、其它已无假可请的情况下,仍频繁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且不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因此,化工厂按照规定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开除小王,并无不当。同时,化工厂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故对小王要求化工厂支付其代通知金、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化工厂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非因合同期满,而是因小王违反劳动纪律,故对其主张的医疗补助金亦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依法履行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上述案例中,小王既不提交医嘱材料又不按程序请假,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样的行为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声明:所有来源为“常熟日报”和“常熟新闻网”的内容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0512-52778455,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责任编辑:浦斐]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