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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 谨慎签订婚介服务合同

文/本报记者 戴晓怡

近年来,因婚介服务产生的消费纠纷屡屡发生,消费者往往因未达到婚恋目的而要求婚介服务机构退款。但由于婚介服务带有特殊性,如难以衡量服务质量、收费没有标准、事实取证难等,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日前,从市消保委虞山分会处理的多起婚介服务纠纷来看,《婚介服务合同》是婚介服务机构的主要挡箭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注定处于劣势,对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需慎重考虑。

消费者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容易遇到几类问题,首先是合同关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的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婚介服务合同往往以笼统的“征婚服务”为服务内容,但没有细化或量化的内容。经营者只要在约定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过相亲对象、组织过相亲活动,无论次数多少、匹配程度如何,经营者就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提供了征婚服务,消费者纵有万般理由也被挡回去。婚介服务合同中最常见的服务标准是“成功为止”“满意为止”,但成功的标准和满意的标准不事先明确告知,一旦消费者几次相亲不成功或不满意时,经营者要么就说消费者情商不高,不适合婚配,要么就采取拖延战术,以各种借口不再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等约定的服务期限一到,消费者再以“成功为止”“满意为止”要求经营者继续服务或退款时,经营者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再提供服务,更别说退款了。

其次就是合同关于双方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不对等的问题。婚介服务合同中往往详细列举了属于消费者过错的情形,如登记资料虚假、无故爽约、被人投诉有不道德行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告知等,这些所谓的过错均是由经营者单方面认定,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只要经营者认为消费者有其中任何一项情形,合同中约定经营者可以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已收的费用一分不退,消费者还要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但反观整个合同,经营者在合同中只字不提哪些情况属于经营者的过错,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消费者无论有无证据证明经营者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失职、过错等情况,均因为在合同中找不到任何适用情形而无力还击。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合同关于服务费用不予退还的约定涉嫌霸王条款的问题。婚介服务合同基本都是由婚介服务单位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表明无论出于何种情况,已经收取的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这样的条款“霸气外露”,违背订立合同的公平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经营者的这一硬性规定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因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消费者因各种原因不愿向法院起诉这些条款的不合理性,经营者往往有恃无恐,由此引发的纠纷往往不了了之。

对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适婚男女及其家长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速成心态要不得,千万不要带着速成和焦虑的心态,将缔结婚姻这种人生大事完全寄希望于婚介服务单位;二是签订合同要看清条款,发现格式合同中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让对方加以修改或完善;三是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让对方把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四是款项不要一次性付清,尽量双方进行协商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这样吃亏的不再只是消费者,也能促使经营者更用心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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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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