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新闻网首页

手机新闻网

新闻客户端

出租房存在消防隐患又不履行整改义务 本市首次对3名二房东作出处罚

常熟日报讯 (记者 杨之洲)自5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日前,本市首次依据该条例同时对三名二房东作出处罚。

7月11日以来,张桥派出所对辖区内存在消防隐患的出租房及不积极履行整改义务的房东、二房东进行全面检查、梳理,并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7月15日,张桥派出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再次对上述存在消防隐患的出租房进行了复查,发现三户出租房仍未整改到位。在对三名二房东调查后,消防救援大队依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钱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出租房屋的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同时,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的每间居室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手电筒。房屋出租给两户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鼓励出租人为居住在高层的承租人配备自救呼吸器。

    声明:所有来源为“常熟日报”和“常熟新闻网”的内容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0512-52778455,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责任编辑:章静花]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