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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裁定封条阻碍执法 小伙收到1万元“司法罚单”

文/通讯员 王宇

“我们是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请你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给我出去!”屋里传来一声怒喝。是谁如此嚣张?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一处涉案房产进行强制清场,却遭遇对抗,最终执行干警克服困难,顺利完成腾房任务,并向阻碍执法的吴某某开出了1万元的“司法罚单”。

8月1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裁定,对上海市普陀区的一处被抵押房产进行去租拍卖,要求占有人在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并搬离,并明确如占有人逾期不腾空搬离,法院将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当月14日,执行干警至现场张贴了裁定书。9月2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现场确认情况,并张贴封条实地查封。不料,四天后物业向法院反映封条被人撕毁。9月10日,市人民法院对该处房产进行强制清场,在当地社区、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行干警组织人员对抵押房产进行了强制开锁,确认该处房产目前状态为合租房,由4名案外人占有使用。在通知4名占有人搬离的过程中,有一名自称房东的小伙吴某某突然跳了出来,非但对干警的劝解置若罔闻,还直接将干警往外赶,气焰十分嚣张。经确认,之前就是吴某某撕毁了法院的裁定书及封条。鉴于其撕毁裁定、封条及现场阻碍执法的行为,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对吴某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

情绪恢复冷静后,吴某某承认他是该房屋的二手承租人,通过转租赚取差价,因为不懂法,他撕了法院的裁定、封条让租户继续居住,还现场阻碍法院执法。吴某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十分后悔,当场缴清了1万元罚款并书面悔过。

法 官 说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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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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