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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不到两年发生自燃 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常熟日报讯(记者 戴晓怡)孙先生于2017年12月购买某品牌小型汽车一辆,购买价格7万多元。2019年8月的一天,孙先生的汽车正常停放在一露天停车位上,不料突然发生自燃,市消防救援大队、4S店和保险公司都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孙先生的车辆在事故中严重毁损,所幸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孙先生开启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因车辆未购买自燃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4S店也以各种理由推脱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孙先生拨打市便民服务热线寻求帮助。市市场监管局梅李分局、市消保委梅李分会工作人员对该起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并组织孙先生与4S店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事故原因、责任承担、损害赔偿金额都存在争议。分会工作人员向当事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并通过4S店向汽车厂家进行沟通,最终孙先生、4S店、厂家三方达成了协议,由厂家赔偿孙先生32000元。

那么对这起车辆自燃引发的纠纷,究竟该如何定性?对损害结果又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这究竟是一起人为事故还是车辆自身原因而引发的事故?最直接的判定依据是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中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车车头内左侧处,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种、遗留火种,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解读这份认定书,基本可以排除人为原因引发火灾,最大的可能就是车辆自身原因而产生自燃。

其次,该车自燃是因汽车产品缺陷所致还是车主使用维护不当所致?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厂家和4S店认为孙先生自2018年8月以来一直未到4S店进行保养,存在对车辆疏于保养维护的责任,而孙先生则认为,其最近一年的保养虽然未在4S店内做,但他是在4S店以外的社会维修厂做的,并不存在疏于保养维护的责任。对于双方的各执一词,分会工作人员指出,车辆发生自燃,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属于《产品质量法》中定义的缺陷产品。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之诉,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该起纠纷中,孙先生的车未在4S店进行保养,但法律并未规定车辆未在4S店进行保养的情况下,厂家可以免责,因而厂家以此为由推脱责任完全站不住脚。

再者,对于车辆自燃后的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孙先生认为该车购买价格7万多元,使用了不到两年,行驶里程2万多公里,而且还在“三包”有限期内,因而坚持要索赔40000元,而厂家则只同意赔偿25000元。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在市市场监管局梅李分局、市消保委梅李分会的建议下,孙先生和4S店共同到二手车公司进行了询价,再结合其他因素,最终确定由厂家赔偿孙先生32000元。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也希望汽车生产厂家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纠纷时,要更多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真正树立起负责任企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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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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