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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物业费张贴公示 按条例不属侵权

常熟日报讯(记者 杨婧)日前,市民陈先生反映中南世纪城北区的物业公司将未缴物业费的楼幢室号张贴公示在小区物业大厅内。

陈先生对此举表示质疑,他认为,针对没有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催缴,比如上门或者电话催缴,而不应该通过张贴公示的方式,并且贴在小区醒目位置,这样的做法欠妥当,侵犯了业主的隐私。

记者从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了解到,根据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有权利张贴公示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名单,同时考虑到隐私泄露等问题,物业在公示的时候并没有涉及业主的姓名、电话等,只是将楼幢室号作了公示。

市住建局房管处物业科科长吴农表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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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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