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新闻网首页

手机新闻网

新闻客户端

诉讼请求要合理漫天要价难支持

文/通讯员 孙成艺 许文燕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老百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选择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并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都会得到支持,只有证据支撑的合理诉求才会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7年1月,喻某、袁某因琐事发生冲突,致使喻某人身受到损害。后因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调未果,喻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袁某赔偿其医疗费3300元及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的误工费7.5万元。诉讼中,原告喻某将误工费变更为17.4万元。

被告袁某辩称,其系金逸公司员工,公司老板方某欠其工资,便将货物折抵给袁某等人作为工资。原告喻某与方某素有纠纷,在看到袁某等人打算将货物搬走时便加以阻止,在阻止过程中原告与另一案外人魏某发生冲突,其是去劝架的,原告受伤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原告喻某与被告袁某在金逸公司厂区内因为搬货一事发生纠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导致原告软组织损伤,右肩外伤。原告喻某多次至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300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喻某的误工期限定为伤后45日。关于误工费,原告喻某提供了其工作的富特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及12月25日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其年收入分别为15万元和2016年度年薪37万元。根据富特公司账户明细,该公司在2017年1月13日至3月11日期间汇给原告喻某29.8万元,且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为富特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对其工资发放未有具体规定,其也未交纳过个人所得税。法院认为,原告喻某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既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明细,也未能证明其收入减少,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被告袁某与原告喻某因搬货发生纠纷,并导致原告受伤,原、被告均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袁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1980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己的误工费为17.4万元,故应就自己存在误工、减少收入的事实基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原告提交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明其误工期限为45天。但对于自己减少收入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且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支持。

    声明:所有来源为“常熟日报”和“常熟新闻网”的内容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0512-52778455,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责任编辑:浦斐]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