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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开工属违规行为

常熟日报讯(记者 冯碧珩)日前,有市民向本报微信平台“常熟视点”投诉,反映所在企业不顾相关政策要求,向职工发出通知要提前开工。还有市民投诉所在企业虽然2月3日到9日依然放假,但是要求职工必须写假条申请,算入年假之中。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必须向所在属地政府报批后方能提前开工,即使是文件中提及的特殊企业开工也需要报批。如果没有通过报批提前开工,属于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至于3日至9日放假,属于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不需要写请假条,强行要求写假条抵扣年假属于侵害职工权益。市民如果发现有企业违规提前开工,可直接向属地政府投诉,相关部门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提前开工后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民可拨打12333进行投诉。投诉过程中,相关部门都将为举报市民做好保密工作。本报微信平台“常熟视点”也接受市民投诉爆料,届时可在后台留言,告知相关单位名称和所属地,并留下联系方式,平台将第一时间联系部门进行调解。

据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又讯 (记者 冯碧珩)近期,不少市民很关心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就如何支付向本报咨询。对此,本报也第一时间联系了相关部门进行了解。

据人社局介绍,按照规定1月24日(除夕)属于调休放假,当天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1月25日至27日,正月初一到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1月28日至30日,正月初四到初六,属于调休放假,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1月31日至2月2日,正月初七到初九,属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2月3日至9日,正月初十到十六,属于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期间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月10日之后,即正月十七后,措施解除,复工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人社局也强调,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此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市民也可以前往苏州人社局官方网站(http://hrss.suzhou.gov.cn)、“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苏州人社”新浪微博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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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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