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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说“不” 2天查处2291起

常熟日报讯 (融媒记者 杨之洲)8月3日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实施的第三天,也是首个工作日。当天,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上午9时,记者跟随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顾页在海虞南路青墩塘路路口进行查处。9时10分,一名驾驶人违规载人被顾页拦下。这名驾驶人自己戴了安全头盔,但乘坐人却未戴。顾页对驾驶人违规载人的行为处以20元罚款,同时对未戴头盔的乘坐人进行了警告处罚。紧接着,驾驶人赵某因乘坐人未戴头盔被拦下。赵某自己戴着头盔,却没给乘坐在后面的女儿戴头盔。因孩子未满16周岁,不属于违规载人,但顾页还是对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处罚。短短半小时,顾页就查处了8起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8月1日和2日,市交警大队民警、辅警放弃休息,上路查处了2291起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警方分析发现,高峰时段驾乘电动自行车的头盔佩戴率较高,约为90%,平峰时段相对较低,特别是夜间出行和骑永安行公共助力车的头盔佩戴率较低。在查处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中,乘坐人不戴的居多,特别是小朋友主动佩戴率较低。大多数未戴头盔者表示他们知道应该戴头盔,但心存侥幸,没有主动佩戴。部分驾驶人虽戴着头盔,却未系好系带。警方在查处中还发现,路面上的环卫工人普遍只戴遮阳帽,却未佩戴安全头盔。

据了解,8月1日至15日,交警部门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只处以警告处罚。8月15日后,对首次查处发现的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若再次发现,则处罚款50元。接下来,交警部门将以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为查处重点开展工作。

警方提醒,无论任何时间段,驾乘电动自行车包括骑永安行公共助力车出行时,都应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在关键时刻可以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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