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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文/融媒记者 戴晓怡

国务院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9年以来,化妆品监管行政法规的首次全面修改。为进一步了解新《条例》的修改亮点和落地情况,11月24日,记者采访了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郑江。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原法规在立法理念、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已无法适应化妆品行业发展与监管工作需要。为适应当前化妆品行业现状,有效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重新修订后的新《条例》共六章八十条,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4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亮点一 按照风险管理细化产品分类

新《条例》规定了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对于特殊化妆品和风险较高的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于普通化妆品和一般风险的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特殊化妆品的定义从原来的9大类缩减为‘5+X’新形式,在新《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化妆品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5年过渡期过后将不再在市场上流通。”郑江说。

亮点二 强化全程治理形成社会共治

“化妆品质量的安全风险可能出现在生产、经营、使用任何环节,所以新《条例》强化了全程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郑江说,新《条例》着力于构建企业主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治理格局,在上市前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在注册备案前充分开展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确认没有安全问题时才能够注册和备案,并公布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在生产环节,要求生产企业要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也强调了在委托生产时要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经营环节,要求化妆品的经营者要履行进货查验、贮存运输的义务,避免在经营环节出现安全性问题。

“针对现在的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场所等经营环节、重点领域,新《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比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进行实名登记’这条就强化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同时,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行为也纳入了管理规范,强化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郑江介绍说,新《条例》还设立了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产品召回、安全再评估等制度,“这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和机制都突出了责任治理的理念,这将有利于形成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亮点三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新《条例》在这次规定上加大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设置了最低1万元、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罚款,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郑江说,新《条例》增加了“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经济罚和从业资格罚“双罚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置了不同数额或者上一年度所得收入不同倍数的罚款,并规定了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新 《条例》在加大处罚力度、强调严格执法的同时,也凸显出了“人性化”的一面。第五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为了推进新《条例》落地施行,接下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新条例宣贯工作,印制10000余份新《条例》宣传材料,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培训、广场宣传、上门送法等多种形式,进企业、社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开展宣传活动。在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将对企业开展“体检式”服务指导,深化宣贯工作,努力营造人人知新《条例》、守新 《条例》、用新《条例》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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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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