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华雨)2017年10月,被告颜某与原告某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后被告颜某未能按约还款,原告于2020年9月诉讼至常熟法院,以诉讼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归还未还清的贷款本息。
诉讼过程中,被告颜某的弟弟以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庭审,颜某弟弟辩称,颜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都是精神病人,颜某也在20岁时得了精神病,其没有陪同颜某去签订本案的借款合同,故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并提交了被告1999年、2002年、2006年、2007年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出院记录显示被告出院诊断为双相障碍、精神分裂症。但原告表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坚持诉讼请求。
后原告申请对被告颜某签订合同时的行为能力及诉讼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颜某目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对其签订借贷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现有条件无法作出评定。后法院指定颜某弟弟为颜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法官多次释明法律,即使颜某在签订合同时被认定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认,颜某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仍应返还收到的本金。双方经多次组织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颜某返还原告某金融机构借款本金。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法典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