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新闻网首页

手机新闻网

新闻客户端

“熊孩子”骑车带人酿事故

常熟日报讯(融媒记者 杨之洲)日前,未成年人小明(化名)违法载着两名未成年人,引发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0月5日13时15分,市交警大队辛庄中队接报称,在昌乐路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一名未成年人。民警现场了解到,事发时,小明(化名)驾驶着电动自行车载了两名同学,一人站在前踏板上,一人坐在后座,驾驶途中因前方站立的同学影响了小明的视线,车子一路歪歪扭扭,最终不慎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万幸的是,事发时双方车速都不快,没有人员受伤。

经现场勘查,民警认定,该起事故中小明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按照规定载人,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缺乏应变能力,家长应承担起对孩子的日常教育和监管责任,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声明:所有来源为“常熟日报”和“常熟新闻网”的内容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0512-52778455,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责任编辑:时韵秋]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