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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电缆绊人电缆主人被告

文/ 通讯员 赵丽丹 伍毅

丈夫骑电动车载着妻子下班途中,被悬挂在半空中的电缆绊倒,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伤者李某、张某一纸诉状将电缆所有者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9月28日下午4时20分许,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乘着妻子张某行驶中,被道路上方悬挂着的电缆(甲公司所有)绊倒,致李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队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李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且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上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但对于电缆线什么时候、什么原因处于悬挂状态的事实无法查明。事故后李某、张某进行了相应治疗,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公司经常派人巡查,未发现异常,事发路段也有其他机构的电缆,事故的发生与其公司无关。另外,李某年龄较大,骑电动车载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李某则当庭提交事故中绊倒电动车后从电动车上取下的电缆,电缆上印有甲公司的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所有的电缆造成原告夫妻损害,且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甲公司赔偿了原告损失25000元,双方再无纠葛。

法官提醒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经常巡查自身所有或者管理的物件,及时加固检修,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行人遇到悬挂物、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避免给自己造成伤害,一旦发生事故可以拨打110及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反映,并保存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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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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