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日报讯 (记者 邹磊)因将有毒废水排放到外环境,来自江西省的程某某被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9月25日,这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本市开庭。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尚湖镇新巷村谢介塘经营一家拉链加工作坊。经营期间,程某某在未经过环保审批、无污染防止设备的情况下,利用渗坑,将生产中含有重金属锌、铜、铬等有毒物质的废水排放到外环境。
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与本案有关的送货单、现场勘验照片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意见等证据被一一展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上发表了出庭意见,被告人程某某也进行了陈述。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鉴定评估等费用共10.64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当庭表示,愿尽努力修复对环境的破坏。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