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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反目只因“朋友圈”侵权

文/通讯员 孙成艺 钱俊华

作为一个广受欢迎的社交平台,微信朋友圈日渐成为朋友之间交流的重要形式。很多人喜欢在朋友圈发状态,表达对生活的热爱、对事件的看法等。然而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也有惹上官司的风险。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

小张和小李同在一家公司上班,虽隶属不同部门,但关系很好。可最近小李却把小张告上了法庭。原来,小张在朋友圈发了一条50多字的不当言论,配图虽经过马赛克处理,但小李认出照片中人就是自己,且所配文字带有侮辱性,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小李一气之下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小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小张对照片中人物的脸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但周围的同事均一眼就认出这张照片就是小李。且照片所配文字不堪入目,具有侮辱性,小张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小李名誉权的侵犯。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小张删掉了朋友圈的内容并向小李赔礼道歉,小李也原谅了小张的行为。

法官释法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伤害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朋友圈是社交网络的一种互动工具,不能发表不实的,贬低、毁损他人人格或毁坏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不但构成民事侵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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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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