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姚某某等人至常熟市某纺织厂,采用断电、堵门、砸玻璃、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贡某、李某、唐某某等该纺织厂内的租户搬迁,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2月1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姚某某至常熟市服装城,借故生非并随意殴打被害人于某、徐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徐某某之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2018年3月、4月,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姚某某、郑某某抓获。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姚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姚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点评
租户搬迁应属民事纠纷,但采用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无疑突破了刑法的底线,任何危害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