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新闻网首页

手机新闻网

新闻客户端

精装修房与样板房不一致 专家支招如何维权

常熟日报讯(记者 杨婧)市民陈辉购置的见山湖别院精装修房,约定2020年5月交房,目前房屋已基本建造完成,内部装修也完成了。而当陈先生进入房内查看时,发现现房和样板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不一致,不仅材料比较差,房屋实际面积还比样板房小。

购买中南锦苑的业主徐晨也遇到了麻烦。他购房时开发商对外宣传所购买的楼幢是精装修房屋,当时与开发商签订委托装修协议,按照样板房装修。等装修结束后发现所购精装房与当时承诺的样板房不一致。然而,目前开发商的样板房已经拆除,业主们无法进行对比取证。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购房者在买房时应当谨慎对待售楼广告,切勿被开发商虚无缥缈的宣传所迷惑。如果宣传广告内容明确且具体,并对卖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注意留存证据材料,包括传单、样板房照片、与销售员的聊天记录等。同时签订合同时,应该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对装修内容、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是否与样板间一致。验收房屋时,如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注意对房屋现状进行证据固定,以备维权使用。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家龙认为,消费者要进行维权必须先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交付的房屋有无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根据常理,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样板房应与购买房屋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样板房仅是作为买卖房屋时的参考,应当允许样板房与所购房屋因楼层、位置等不一致而有差异,原告对这些差异应当有合理的预见。最后也建议购房者,在选购房屋、参观样板房时要保留好足够的证据材料,以方便日后维权。

    声明:所有来源为“常熟日报”和“常熟新闻网”的内容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0512-52778455,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责任编辑:浦斐]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