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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坠物砸坏车辆物业担责吗

常熟日报讯(通讯员 华雨 颜志明)随着城市建设进程加快,高楼越来越多,“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追偿权纠纷。

2019年5月的一天,居住在常熟某小区的徐某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规划停车位上的汽车被砸坏了,查看后发现“罪魁祸首”是楼上掉落的一个玻璃瓶。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报警记录。因徐某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经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了车损14560元。后徐某将对外追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同时由于可能的侵权业主与物业管理人间的侵权责任尚难明确区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全额承担责任,暂不向具体的住户和业主主张权利。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本案所涉事故系高空坠物,被告并非直接侵权人,原告应该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被告在服务期间每年在每栋单元的大厅、电梯和门岗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公告、横幅,对于本案高空坠物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车辆损失的直接侵权人尚未查明,但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发生,仅张贴公告提醒不足以认定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本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考虑本案的情形,以30%为宜,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保险公司4368元。

法 官 说 法

为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条文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发挥积极作用,有必要对高空抛物这一危险行为进行干预与管理,通过安装探头、加强宣传引导等行为来避免高空抛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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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韵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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