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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常熟日报讯(通讯员蒋君伟袁媛)2021年7月下旬正值台风“烟花”来临,张先生开车前往某大型超市购物,在停车场乘行下行扶梯时不慎摔倒受伤,张先生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2022年6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后张先生为主张因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责任纠纷造成的损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当天为台风天气并伴有阵雨或暴雨,随着超市内人员的出入,室内地面及人行扶梯必然受此影响而较为湿滑。原告张先生主张因人行扶梯湿滑而摔倒具有较高的盖然性。某大型超市应当预料到台风天气带来的影响,应采取一定的防滑措施或者设置警示以提醒顾客缓行注意地面湿滑,但某大型超市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张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其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相反其在步入电梯时,未能遵照乘行规则,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因此也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过错,法院确定由被告某大型超市对原告张先生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要及时清理、维护,预防事故发生;作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进行消费等活动时,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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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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