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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风险自担

常熟日报讯(通讯员赵一波姜野)近年来,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和知识普及,比特币等加密网络虚拟货币进入公众视野。虚拟货币被炒作成“网络黄金”,一些梦想“一夜暴富”的人趋之若鹜。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投资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朱某与张某系同村人,张某曾向朱某介绍某理财项目,朱某听了想加入,张某就将链接发送给朱某。2022年6月28日,朱某微信转账给张某13680元,张某将该款转给他人换汇后帮朱某在网上注册了投资账号并设置了密码。后来朱某发现投资平台无法登录,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投资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2021年9月15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因此,朱某经张某介绍后,加入理财项目及后期数据股权认领的投资应为无效。在双方微信聊天中,张某虽确认有归还朱某款项的意思表示,但因实际投资人为朱某,且张某在微信中也表示了朱某投入时存在高风险,要求朱某去报案等意思,朱某则认为“也无所谓的万把块钱正常的”“因为上次这个类型是一模一样的,我吃了苦头了,一样的”等等。综上,案涉投资主体为朱某本人。目前,公安机关对该项目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朱某该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其作为行为人应自担风险,故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和金融秩序,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互联网时代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频繁发生,司法如何回应因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事关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虚拟货币有别于数字人民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可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而且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多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应予严格禁止。眼下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须知投资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多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警惕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提高虚拟货币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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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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